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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备案

商标许可备案

1. 概述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指商标权人将其注册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被许可使用人应该根据合同约定权限来使用许可商标,一般被许可使用人需要向商标权人支付使用费。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并交纳相关费用。

2. 流程



3. 资料文件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合同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相应的中文译本,并由申请人或代理组织签章确认。

(3)许可人、被许可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代理委托书。

(5)如果该许可是再许可的,还应提交主许可和前次许可的所有许可人同意进行再许可内容的许可合同或授权书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4. 相关提示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在签订使用许可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备案,否则将被限期改正,再不备案的,将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报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2)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应由许可人办理。

(3)许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得超出核定范围,期限不得超过有效期限,许可期限起始日期不得早于商标转让公告日期。

(4)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共有商标申请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可仅由代表人签署,但应提供全体共有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文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需要由全体共有人签字或盖章;共有商标申请许可合同提前终止的,也照此办理。

(5)许可使用商品、期限或其他条款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办理许可合同备案申请;商标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重新办理许可合同备案申请。

(6)许可合同备案后,许可人或被许可人名义变更的,或许可合同提前终止的,需要办理许可使用合同变更/提前终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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