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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权

植物新品种权

植物新品种及植物新品种权的定义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种。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这就是植物新品种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即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植物新品种条例及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范围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是由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两个部门来进行的。根据两部门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上的分工,国家林业局负责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农业植物新品种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干果除外)、观赏植物(木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食用菌、藻类和橡胶树等植物的新品种。目前,我国对植物品种权的保护还仅限于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对植物育种人权利的保护,保护的对象不是植物品种本身,而是植物育种者应当享有的权利。

品种权保护的期限

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申请审查

申请人缴纳申请费后,审批机关根据《条例》及《细则》对品种权申请的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1)是否属于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列举的植物属或者种的范围;

2)是否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3)是否符合新颖性的规定;

4)植物新品种的命名是否适当;

5)选择的近似品种是否适当;申请品种的亲本或其他繁殖材料来源是否公开。

品种保护办公室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品种保护办公室有疑问的,可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申请。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品种保护办公室认为仍然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驳回其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品种权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对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缴纳审查费。

经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当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或者修正后仍然不合格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后,审批机关对品种权申请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进行实质审查,并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品种保护办公室可以根据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申请。申请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的,品种权申请视为撤回。

审批机关依据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书面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集中测试和现场考察三种形式。因审查需要,申请人应当根据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该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

对经实质审查符合条例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做出授予品种权的决定,颁发品种权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对经实质审查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予以驳回,并通知申请人。

品种权被授予后,在自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种权之日止的期间,对未经申请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品种权人享有追偿的权利。

品种保护办公室发出办理授予品种权手续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和缴纳第1年年费。按期办理的,农业部授予品种权,颁发品种权证书,并予以公告,品种权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期满未办理的,视为放弃取得品种权的权利。

授予品种权的条件

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审批机关确定和公布。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该名称经注册登记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

下列名称不得用于品种命名:

1)仅以数字组成的;

2)违反社会公德的;

3)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

a)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育种,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申请被批准后,品种权属于申请人。

b)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品种权的归属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品种权属于受委托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

c)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品种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的,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该植物新品种育种的人。

新品种测试(DUS测试)

植物新品种测试是指由审批机关委托指定的测试机构,采用相应的测试技术与标准(DUS测试指南),通过种植试验或室内分析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进行评价的过程。

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稳定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特性保持不变。

提交申请品种繁殖材料的要求

申请人送交的申请品种繁殖材料应当与品种权申请文件中所描述的繁殖材料相一致,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未遭受意外损害;

 (2)未经过药物处理;

 (3)无检疫性的有害生物;

 (4)送交的繁殖材料为籽粒或果实的,籽粒或果实应当是最近收获的。

繁殖材料的保藏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涉及繁殖材料保藏的相关规定:审批机关设立专门的品种保藏中心和测试中心,负责保藏申请品种、近似品种、标准品种的有性繁植材料和无性繁植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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